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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子女在外求學,學校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在校外租屋支付的租金支出,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房屋租金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新台幣12萬元為限。
早在5月報稅季開跑前,財政部就列出「7筆特別扣除額」幫民眾節稅;不過家中若有子女就讀於大專院校,爸媽在申報綜所稅時,除了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外,其實還有「這1招」能節稅。高雄國稅局表示,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且僅供自住,而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就可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金額以12萬元為上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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